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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怀孕和分娩的女职工暂时离开岗位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购买,有两种渠道,第一社保:由所在单位代为购买,且个人不能自行购买,一般是买满一年才能够报,而且是五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一同购买。第二种就是商保:个人保险中的生育保险,主要解决怀孕期的并发症,和新生儿的先天性疾病问题。如果团购的话,也可以报销正常分娩中的医疗费。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 本人身份证;

2、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 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即出院小结, 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 医院出具宝宝 “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 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

7、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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